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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空调企业遭遇无单放货 涉外律师介入两周追回损失

创建时间:2013-01-15 00:00

民营经济报记者 詹小乐

    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及世界经济日趋全球化,我国外贸出口业务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在外贸出口业务中,海上运输是货物运输的主要方式,据统计,目前我国外贸出口货物90%是采用海上运输方式,因为相对空运来说,海运具有成本低、手续简便等优点。然而随着外贸企业对海上运输方式的依赖,外贸企业与船务公司、外国进口商之间的纠纷也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尤其以外国进口商未凭正本提单提走货物即“无单放货”的情况较为多见。


案件经过


外商无单提货 拒交余额货款


       今年春节前,广东省某著名空调企业与匈牙利Columbus Klima Ltd.公司(简称CKL公司)达成一笔出口订单,购买价格为1535440美元。交易条款为FOB SHUNDE,付款方式为电汇货款后发货。订单确认后,CKL委托的代付款人付清1535440美元。此时,由于原材料价格暴涨,空调公司要求涨价,将价格变更为1725260美元,CKL公司同意了空调公司的涨价要求,并以传真的方式确认了承担涨价款189820美元,但是要求先发货,并会及时将该涨价货款电汇。运输方面,CKL公司指定了香港先达国际货运公司承运货物,后者以自己名义签发了多式联运提单,提单注明:托运人为空调公司,收货人凭指示。提单背面条款写明,任何对承运人的诉讼必须在香港而非其他法院提出并适用香港法律解决,承运人的责任则适用《海牙规则》或者《海牙-维斯比规则》或者《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

       货物起运后,空调公司发了提单副本传真件给CKL公司,告知货物起运并要求其尽快付清余款,但CKL公司在货到目的港后凭提单复印件和自己出具的保函将货物提走之后,一直以余款已经付给代付款人和货物有所谓质量问题为由拖延付款。空调公司也找到了香港承运人要求赔偿损失,但是对方答复收货人已经告诉他们付了货款,要空调公司再核实货款是否到帐。在经过将近半年的跨国追讨无果后,空调公司作好了一切诉讼准备工作,找到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广东海商海事律师网)谢明律师,要求对上述两家单位进行诉讼。


案件疑难


海外诉讼 劳心费力


       谢明律师受理案件后,经仔细分析案情,觉得这单国际贸易纠纷如果进行诉讼,国内企业将遇到如下问题:一、对CKL公司诉讼,如果在国内法院进行审理,判决胜诉后案件执行落实困难,如果在匈牙利诉讼,路途遥远、费用高昂等因素会让当事人得不偿失;二、对香港承运人诉讼,如果在国内法院立案,香港方面肯定会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案件应当由香港法院管辖,如果在香港进行诉讼,当事人同样会碰到路途、费用和执行的问题;三、诉讼的审理时间比较长,影响企业无法及时收回货款。于是,谢律师建议空调公司先通过非诉讼途径看能否迅速解决问题。


案件转机


涉外律师据理力争 外商心虚缴纳余款


        经空调公司同意后,谢律师向CKL公司发出一封律师信,告知该公司在没有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在承运人处提走货物的行为侵犯了空调公司对货物的所有权,要求他们立即支付涨价款,否则中国公司方面将采取一系列的法律措施等等,但是CKL公司仍然以空调公司单方面涨价、贸易合同是代付款人和空调公司达成的、他们与空调公司不存在直接贸易合同关系等为理由拒绝付款。了解对方态度后,谢律师立即进行了针对性的回复并明确告诉外国当事人,他们已经通过传真方式确认并同意承担涨价款189820美元,意味着接受了空调公司变更后的合同,他们必须按照新价格履行付款义务,同时,根据往来电子邮件、传真等证据,明确告知CKL公司就是贸易合同的买方,不能拿代付款人出来做挡箭牌逃避付款义务。

       与此同时,谢律师又向香港先达国际货运公司发出另一封律师信,告知该公司签发的是“指示提单”,无论根据中国的《海商法》,还是《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或者《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他们都应当承担“无单放货”的违约责任,并要求该司立即赔偿损失或者协助向收货人追偿。香港货运公司的保险公司在了解争端后,为避免香港方面损失也迅速介入了向CKL公司的追偿。接下来几天内,委托律师又经过与CKL公司几个回合的交锋,他们终于付清了剩下的尾款,空调公司从委托律师到收到货款仅仅花了两个星期时间。


律师建议


不打官司也可挽回损失


        遭遇“无单放货”时应及时向提单承运人或者外国进口商提出索赔,否则将造成货款不能收回,外汇不能核销,出口不能退税的情况。外贸企业为了挽回损失往往对承运人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但是由于一些外贸企业对海上运输关系及海商运输法律不甚了解,打了漫长的官司也未见得能挽回损失,反而由于增加诉讼成本而扩大了企业的损失。

       在与外商发生纠纷时,应当依法“有理、有利、有节”的争取合法权益,涉外律师提醒:一、自从最高人民法院在美国总统轮船公司与万宝集团广州菲达电器厂、中国长城工业广州公司无单放货纠纷再审案中确立根据《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海洋货物运输承运人对“记名提单”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放货后,国外很多船公司涉及中国运出的货物时,提单中都喜欢加上适用美国法律的条款免除无单放货的责任,建议国内企业在遇到这种提单时要尽量避免签发“记名提单”,如果签发了“记名提单”,记得一定及时通知承运人还要凭托运人“指示”凭单放货;二、由于有关国际公约、各国法律基本肯定“指示提单”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尽量要求承运人签发这种提单;三、遇到国际贸易争端时,要及时聘请专业的律师,如能娴熟的运用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的游戏规则,往往看起来要诉讼的国际纠纷通过不打官司也能迅速、有效解决,毕竟毫不讲理的外商只是极少数。 

  (本新闻线索被2007年3月19日《民营经济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