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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明律师代理案件入选广东高院发布20大典型案例

创建时间:2019-12-19 19:24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统一发布了20例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反映了近年来广东法院审理的涉港澳民商事案件有关生产经营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以及跨境投资、跨境婚姻、跨境务工等领域权益保护等内容,对广东全省法院审理相关民商事案件进行指导。 谢明律师代理的永绅公司诉粤飞公司等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入选广东高院发布的大湾区跨境纠纷20大典型案例——确定内地船舶在澳门水域碰撞责任认定。


基本案情


“粤肇庆货9028”轮与 “博运882”轮均为内地内河船舶,核定的航区为内河A级航区。2014年5月3日,两船在澳门水道嘉乐庇大桥15号航标附近会遇,在14号至15号航标之间发生碰撞。两轮碰撞事故导致“博运882”轮船艏左舷出现小面积凹痕及一道裂口,“粤肇庆货9028”轮左舷侧挂吸沙管损坏。“博运882”轮触碰14号灯桩相连接的桥梁警示栏杆导致其部分折断落水。澳门特别行政区土地工务运输局出具公函说明“博运882”轮所有人已赔偿航标设施损失。珠海海事局湾仔海事处出具《调查结论书》,认定“粤肇庆货9028”轮和 “博运882”轮对本次碰撞事故负同等责任。两船船舶所有人分别就损失向对方主张索赔。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内地企业,内地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因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在澳门水域,事故责任可以参照适用《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进行判定。“粤肇庆货9028”轮与“博运882”轮均存在违反《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情形,对事故发生过错相当,应对本次事故各承担50%的责任。在查明各方损失的基础上,广州海事法院按责任比例判令双方各自赔偿对方船舶损失。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为内地内河船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管辖水道发生碰撞事故引发的纠纷,法院在审理中直接认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文书的证据效力,参考海事部门作出的碰撞事故调查报告,依据《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对案涉事故责任和损失数额作出认定,对维护粤港澳大湾区海域航运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相关链接:

1、人民日报相关报道:https://wap.peopleapp.com/article/4931146/4822262?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https://mp.weixin.qq.com/s/yppZ0wPO-koWPhPesvP0f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