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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宗无单放货诉讼案例获得胜诉

创建时间:2015-12-31 00:00

近期本站律师代理的此类案件再次获得胜诉,香港被告一审后主动履行判决,获得委托人的称赞。

具体案情如下:香港得宝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1日签发了编号为0113301849的提单,为东莞市威臣宝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承运集装箱货物从中国至美国。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得宝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并没有按约定凭正本提单放货,造成后者损失提单项下的货款US$38,720.40并委托本站律师起诉至广州海事法院。

    审判结果:判决被告香港得宝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东莞市威臣宝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的货物损失38720.4美元。

      本案中,双方对管辖权和提单约定索赔时效的争议成为焦点。本站律师的代理意见透彻分析了案件的1.管辖权问题;2.法律适用问题;3.侵权还是违约之诉问题,成功为原告挽回货款损失。

详见本站经典诉讼案例:http://a100378830630.oinsite1.cn/_d27687649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