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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A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诉香港B国际有限公司、深圳市C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2016)粤72民初37号

创建时间:2016-02-29 00:00

案情简介

        B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签发了编号为SZPHWI1506007的提单,为A公司承运编号为CAIU3432611集装箱货物从中国HUANGPU至美国NEW YORK。7月15日货物到达目的港后,7月16日B公司并没有按约定凭正本提单放货,造成A公司至今无法收回提单项下的货款US$38535,并造成货代费、报关费等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41890.16元。C公司向A公司收取了SZPHW1506007提单项下的代理运费,并于2015年6月23日向A公司出具了内容为代理运费增值税普通发票。

 

案件处理结果:

        广州A公司实业有限公司、C公司、B公司、担保人唐某、担保人陈某2016年2月4日签署了和解协议,法院于2016年2月3日出具了调解书确认深C公司分期偿还A公司公司货款等损失15万元,担保人唐某、陈某对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付款义务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特别之处:

        经办法官表示,本案调解十分特别,可能是广州海事法院第一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即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制作有案外人担保的调解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