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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宏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中山格兰仕日用电器有限公司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2013)广海法初字第529号

创建时间:2014-10-28 00:00


 

 

 

 

 

 

 

 



本站律师点评:


   本案属于FOB贸易条件下国内出口商与代理之间的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涉案货物为FOB,运输全部由国外买方进行安排,被告只对国内出口的货代操作部分向原告进行委托,并没有委托原告代为海运。被告在订舱过程中及之后的邮件中多次以粗体、列举的方式向原告明确说明了只承担ENS/AMS,THC/ORC,DOC,HC,电放费,其余不纳入FOB本地费用等越过船舷之前的国内费用,而不承担目的港到付运费等任何费用。故原告诉请的包括海运费等在内的费用损失并不属于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法院最终的判决也很好地保护了国内出口商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