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翊达海空货运(香港)有限公司诉东莞宇扬电子有限公司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案(2009)粤高法民四终字第43号

创建时间:2013-02-21 00:00

(2009)粤高法民四终字第43号PDF


律师点评:


  货物在承运人运输过程中发生被盗,理应由承运人承担全部损失。但是,货物损失的金额应当区分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的区别,否则会导致损失金额认定的错误。谢明律师经过研究一审法院判决,认为确实存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因此,帮助当事人在二审中依法查明事实和进行了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