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动态 / News

陈金灿诉冼智勇、冼伟东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案

创建时间:2013-02-21 00:00

民事裁定书.PDF
民事调解书.PDF


本站律师点评:
  本案属于自然人合伙经营船舶产生的纠纷,首先案由的定性成了一个富有争议和有趣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七部分“海事海商纠纷”中的规定,本案能够适用的案由仅仅有“185、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和“224、船舶共有纠纷”两个,该案在法院立案庭立案时,最初给的案由是“船舶共有纠纷”,但因合伙协议约定“分别占出资总额的75%和25%,且约定原告拥有75%产权,被告一占有25%产权”, 当事人之间没有产权方面的争议,故审判庭将案件定性为“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因为海事案件的特殊性,海事法院只能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七部分“海事海商纠纷”中列举的案由中对案件定性。船舶经营管理合同是指船舶经营人或管理人与船东签订的,依约定对船舶进行经营和管理,并由船东向船舶经营管理人支付服务费的合同。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因该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为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而船舶共有纠纷是指从事海上或通海水域运输、渔业生产的船舶共有人之间的经营、收益、分配和财产分割产生的纠纷。船舶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同享有同一船舶的所有权。船舶共有是基于法人或者个人共同投资建造新船及共同购买船舶而发生。因此,从上述概念的划分可以看出,本案似乎适用“船舶共有纠纷”的案由更为妥当。同时,本站认为,该案是因《合伙投资协议》导致的船舶经营、收益、分配纠纷,从法理上而言,似乎应当适用“合伙协议纠纷”的案由更为妥当,但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七部分“海事海商纠纷”中没有“船舶合伙协议纠纷”的案由,故我们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修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可以考虑增设这一案由。
  本案因自然人合伙纠纷引起,此类案件存在合伙协议约定不清、经营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因此,一般此类案件的原告举证方面存在一定难度。因被拍卖涉案船舶受航运市场影响评估价格较低,这对原、被告双方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因有船舶抵押权、船员工资等优先债权,原告即使胜诉也可能难以获得拍卖款的分配权;而被告方面以船舶营运收入为家庭主要生活来源,船舶拍卖后可能导致其衣食无着,直接影响社会安定。为和谐解决纠纷,法院在拍卖前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产生了较好的司法效果。